梅州光影戏剧网

豫剧高玉秋起诉背后有何纠纷?

豫剧作为中国五大戏曲剧种之一,发源于中原地区,以唱腔高亢激越、表演质朴粗犷而闻名,承载着深厚的中原文化底蕴,在豫剧发展史上,涌现出众多杰出的表演艺术家,其中高玉秋的名字熠熠生辉,她不仅是豫剧“常派”艺术的杰出传人,更以其在《花木兰》《穆桂英挂帅》等经典剧目中的精湛演技,成为一代人心中的豫剧记忆,这位德艺双馨的艺术家晚年却因一场备受关注的诉讼事件,再次走入公众视野,引发了对戏曲艺术版权、行业规范等议题的广泛讨论。

豫剧 高玉秋 起诉

高玉秋与豫剧的缘分始于童年,1932年,她出生于河南开封的一个梨园世家,自幼受戏曲熏陶,9岁便进入香玉剧校(前身为豫剧大师常香玉创办的“香玉剧社”),师从常香玉先生学习豫剧表演,常派艺术以“字正、腔圆、韵足、味浓”著称,高玉秋深得真传,尤其擅长塑造刚毅果敢、深明大义的女性形象,如在《花木兰》中饰演的“花木兰”,她以大板起腔的爆发力展现木兰的豪情,以细腻的唱腔刻画其女儿的柔情,成为该剧目的经典版本,从艺70余年,她塑造了穆桂英、秦良玉、江姐等众多深入人心的舞台形象,不仅推动了豫剧艺术的传承创新,更将中原戏曲的魅力传播至全国乃至海外。

2020年,一则“豫剧名家高玉秋起诉某文化传播公司侵权”的消息打破了戏曲界的平静,据公开资料显示,高玉秋发现某公司未经其许可,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擅自上传了由她主演的《花木兰》《破洪州》等经典剧目的完整视频,并通过付费观看、广告分成等方式获利,更令人气愤的是,部分视频还被恶意剪辑、篡改,甚至标注为“无名氏表演”,严重侵犯了高玉秋的表演者权及署名权,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热议,也让戏曲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浮出水面。

戏曲作品的版权保护一直是行业痛点,与传统影视剧、文学作品不同,戏曲表演融合了剧本、音乐、表演、服饰等多种元素,其权利归属涉及著作权人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多个主体,权利链条复杂,尤其对于年代久远的经典剧目,许多表演艺术家的影像资料由早年国有院团或文化机构保存,随着市场化转型,部分机构或个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,将这些资源商业化利用,而老艺术家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或能力,导致权益受损,高玉秋此次起诉,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正面回应。

豫剧 高玉秋 起诉

在诉讼过程中,高玉秋的代理律师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,同时享有署名权,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其表演视频,且未支付报酬、未正确署名,已构成侵权,2021年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,赔偿高玉秋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,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,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高玉秋个人维权画上句号,更成为戏曲界版权保护的标志性事件,为众多老艺术家维权提供了参照。

这场诉讼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,它让更多人意识到,戏曲艺术不仅是“台上演的”,更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,高玉秋在接受采访时曾坦言:“我这一辈子就爱唱戏,这些戏是我和老师、同仁们用心血打磨出来的,不是为了钱,而是要给后人留个规矩——艺术创作不容侵犯,劳动成果必须尊重。”她的这番话道出了许多老艺术家的心声,也推动了整个行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,此后,多地豫院团开始系统梳理经典剧目的版权归属,与短视频平台签订规范合作协议,甚至启动了老艺术家影像资料的数字化版权登记工作。

回顾高玉秋的艺术人生,从舞台上的“花木兰”到法庭上的“维权者”,她始终以坚韧的态度守护着自己珍视的艺术,正如她在一次讲座中所说:“戏曲的生命力在于传承,而传承的前提是尊重——对传统的尊重,对艺术的尊重,更是对每一位创作者的尊重。”这场诉讼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,更是对戏曲艺术生态的净化,它提醒我们:当经典艺术在数字时代面临新的传播与利用方式时,唯有通过法律明确权利边界,才能让戏曲艺术在传承中创新,在创新中永续。

豫剧 高玉秋 起诉

高玉秋艺术生涯与维权事件关键节点

时间 事件
1932年 出生于河南开封梨园世家,9岁进入香玉剧校,师从常香玉学习豫剧表演。
1950年代 主演《花木兰》《破洪州》等剧目,以“常派”传人身份崭露头角,塑造多个经典形象。
2020年 发现某公司未经授权传播其表演视频,提起侵权诉讼,引发社会对戏曲版权的关注。
2021年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侵权成立,赔偿15万元并公开道歉,成为戏曲版权保护标杆案例。

相关问答FAQs

Q1:高玉秋起诉的具体侵权行为包括哪些?
A1:高玉秋起诉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:一是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其许可,擅自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上传由她主演的《花木兰》《破洪州》等经典剧目的完整表演视频,并通过付费观看、广告分成等方式获利;二是在传播过程中,未为高玉秋正确署名,甚至部分视频被恶意剪辑、篡改,标注为“无名氏表演”,侵犯了其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、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。

Q2:此次诉讼对豫剧乃至整个戏曲行业的版权保护有何启示?
A2:此次诉讼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:一是明确了戏曲表演作品的版权保护边界,老艺术家的表演作为“视听作品”或“录像制品”,其表演者权受法律保护;二是推动了行业版权意识的提升,促使戏曲院团、平台方及创作者重视版权归属与授权规范;三是为类似维权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,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了未经授权商业化利用经典戏曲作品的行为,为戏曲艺术的数字化传承与合法利用创造了良好环境。

分享:
扫描分享到社交APP